省住建厅出台相关意见 确保疫情时期住建行业健康发展
编辑: 来源: 更新:2020-09-11 点击:[0]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2月17日,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有关事项,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1.合理顺延项目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2.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例,鼓励建设单位加快工程款拨付进度,以保证疫情防控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3.及时足额调整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变化幅度较大,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清单规范”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复工的项目,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发包单位要求提前复工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及时足额支付,其他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清单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企业支持意见
4.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落实省政府有关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的,确保相关税费足额减免;各类市政公用单位由财政供给的,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要按照协议足额拨付相关费用,禁止拖欠。
5.保障市政公用行业正常运行。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发改、工信、卫健、交管等部门,切实加大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相关设施、管线养护单位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保障一线人员防控安全。
三、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支持意见
6.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各地要贯彻因城施策、因企施策精神,因地制宜制定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方案,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适当增加对企业的定向支持,优化开发报批报建等相关审批流程,对受疫情影响项目延迟交付的,可适当减免违约金;对于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建设的,相关房企可以申请跨节点拨付监管资金。
7.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视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运营单位因疫情防控而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及人员成本支出给予适应补助,要争取将物业企业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四、项目复工复产支持意见
8.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施工许可。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民生工程,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列入全省十大生态产业、脱贫攻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国家和省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经省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棚改安置住房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提前开工;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容缺方式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可采取数字化申报网上审查并可从事前审查延后至项目开工基础施工前审查完成交付使用即可。
9.分类指导保障,支持项目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在建的涉及保障民生工程、抗击疫情支撑工程以及其他省市重大项目和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积极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复工的工作指南》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复工前安全条件自查,在疫情防控及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优先纳入2020年棚改计划,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时优先支持;对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复工导致工期延误的市政公用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工期要予以合理顺延。
10.提供便利服务,合理调整验收方式。建设单位无法把握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在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验前辅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在5个工作日内辅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难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同时赴工程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1周内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将书面承诺、各单位书面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及时核查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单位验收检查日期为准,相关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监督机构补交。
五、住房保障政策支持意见
11.适当调整现阶段住房保障政策。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对现阶段住房保障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对因疫情影响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可暂不作逾期处理,因疫情防控延误享受待遇的家庭应补发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给予优先保障,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可适当减免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可适当增发租赁补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
六、政务服务支持意见
12.加大疫情防控贡献突出企业信用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记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3.高效便捷开展政务服务。严格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通告》,实行告知承诺,全面推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及电子证书,(疫情防控期间内到期的)企业资质、个人资格有效期延续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所有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压缩时间加快办结。